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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個地方性《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租賃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施行
2021-01-18 11:04:46
為順利解決當前已經在建設或者籌建中的社區托育機構的場地租賃、規范監管等問題,推進社區托育機構建設,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政府決定率全國之先推出《甌海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租賃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給發展普惠性托育機構以強有力的支持。
通過本管理辦法,在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過程中可依法簡化、優化、規范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同時規范其過程中國有資產租賃使用,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本辦法適用于租賃國有資產、并經有關部門登記和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關于印發甌海區3歲以下嬰幼兒
照護服務機構租賃國有資產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溫甌衛發〔2020〕142號
第一條 為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加快推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規范其過程中國有資產租賃使用,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國家發改委國家衛健委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及《溫州市甌海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于甌海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國有資產(以下統稱為國有資產)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租賃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區財政局(國資辦)負責國有資產租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有資產有空缺房源或者到期有空缺的,用于甌海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原則上要求國有資產所有方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租期一般約定十年及以上。
第六條 國有資產用于甌海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承租方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對違反合同約定的,收回出租的國有資產,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七條 社區托育模式的國有資產經評估機構對租賃價格進行評估后,設定參考價格標準。
1.一樓以文化活動用房的市場評估均價為參考標準,二樓以文化活動用房的市場評估最低價為參考標準(詳見附表)。
2.屬地鎮街在確定出租價格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評估價格。
第八條 建立擇優比選機制。堅持“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建立公平、有效、差額的擇優比選機制。由區衛健局建立第三方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比選目錄庫,堅持品質優先,明晰入庫標準,以市場為導向培育一批優質托育機構。在依法明確托育機構時應重點考慮以下條件:
1.要具備辦托幼資格,開辦資金、經營資質、業務水平等條件符合項目要求;
2.有一定的辦班經驗,從事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照護服務工作至少1年以上。
招募公告通過中國甌海網和微信公眾號等公開渠道向社會發布,及時通知第三方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比選目錄庫的企業報名,其他符合資質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均可按要求報名。由屬地鎮街牽頭確定參選機構舉行招募評比會,并邀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委團,對參選機構在基本建設、服務理念及目標定位、隊伍建設、服務內容、保障機制、風險預估及措施、項目進度及安排、申報組織實力、項目經驗、普惠力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和現場賦分,得分最高的2家單位進入最終考察階段,經7天公示后與中選的第三方建設運營單位簽訂合同。
第九條 實行市場退出機制。運營機構招募中選后,應依據招募公告中的要求及合同約定,注冊地需在甌海,其注冊資本、經營資質等條件符合有關政策、法規要求,并辦理相關證照;須參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 局部修訂條文(2019 年版)及條文說明、《浙江省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浙江省托育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專業化、規范化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須配合區政府保質保量按時全面完成民生實事項目驗收,并接受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各級政府專題調研活動。主辦方和運營方要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市場退出條款,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收費標準應依據招募公告中的要求及合同約定,原則上控制在 2500 元/月以下(因人力、物資等因素的影響,經嬰幼兒照護領導小組研究后予以調整,并在招募公告中予以明確)。若涉及國有資產以入股的形式與第三方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合作辦托,可視為純市場化運營模式,場地租金、收費均實行市場定價。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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